H-1

1.民宿(客房數六間以上)、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招待所。

2.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等類似場所。

3.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夜間型住宿機構)、居家護理機構。

5.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等類似場所。

6.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

7.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H-2 使用組別之場所除外。

8.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六個以上使用單 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十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

H-2

1.集合住宅、住宅、民宿(客房數五間以下)。

2.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且樓梯寬度一點二公尺以上、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之下列場所:小型安養機構、小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小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小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小型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小型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類似場所。

3.農舍。

4.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供社區式家庭托顧服

務、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