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視聽歌唱場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場所)、理髮(理容)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理髮理容之場所)、按摩場所 (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三溫暖場所(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場所)、舞廳(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舞場(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酒家(備有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場所)、酒吧(備有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場所)、特種咖啡茶室(備有陪侍,供應 飲料之場所)、夜店業、夜總會、遊藝場、俱樂部等類似場所。
2.電子遊戲場(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定義)。
3.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所等類似場所。
4.B-3 使用組別之場所,有提供表演節目等娛樂服務者。
1.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批發場所(倉儲批發、一般批發、農產品批發)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店舖、當舖、一般零售 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等類似場所。
1.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 (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
1.觀光旅館(飯店)、國際觀光旅館(飯店)等之客房部。
2.旅社、旅館、賓館等類似場所。
3.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招待所、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