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社會環境迅速變遷,都市建設不斷更新,各種商業娛樂業紛紛興起,促使建築物的使用日趨複雜,因此公共安全檢查也逐漸受到社會大眾及政府部門的重視,由於全部由政府部門進行檢查,在人力及時間上有困難度。
因此營建署規定民國86年11月1日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委託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
事實上建築物與人一樣,必須對於其場所特性、使用狀況,定期作「健康檢查」,以了解其健康狀況,並針對問題加以改善,以保障建築物使用上的安全。
所以必須要主動委託「建築醫生」(即專業檢查人)或「建築綜合醫院」(專業檢查機構)為您的建築物實施「全身健康檢查」,並將檢查報告,於期限內向建管單位申報,以落實公共安全。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條文。
依建築法規定,業主(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需主動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針對建築物辦理檢查,經其簽證後,申報至縣(市)工務局之建管單位使用管理科。
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不依規定委託合格之專業機構或人員申報公共安全,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罰鍰後仍未申報者,得處以斷水斷電或強制拆除。更而甚者,若因公共安全意外致人死傷者,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更須負擔半年~七年之刑責,並得科以50~500萬之罰金。
建築公安檢查申報 |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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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建築法第77條、第91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
消防法第9條、第38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
主管機關 | 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台中市政府消防局 |
申報義務人 | 建築所有權人、使用人 | 管理權人 |
檢查人資格 | 領有專業檢查人認可證者 |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
檢查項目 | 防火避難設施類10項、設備安全類6項、合計16項 | 計有滅火器、消防栓、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等共24項 |
申報頻率 | 依用途類組分別每1、2、3或4年申報一次 | 甲類場所每半年檢修1次,甲類以外每1年申報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