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台(八五)內營字第八五八四九一二號令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項目計十一項,設備安全類檢查項目計六項,如下表所示:
項 次 | 檢查項目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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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火避難設施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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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之各檢查項目,應按實際現況用途檢查簽證及申報。 二、供H-2 組別集合住宅使用之建築物,依本表規定之檢查項目為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 |
(二)設備安全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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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使用、防災設備等之個相關業務,本機構一個場所的性質及待改善的程度,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各服務項目如下:
由業主提供各相關文件,諸如:1.使用執照影本。2.房屋權利證明影本。3.申報範圍現況平面圖(使用執照峻工圖)4.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等文件。交由專業檢查人進行現場檢查並製作檢查記錄表及記錄圖,經由「技術簽證」完成檢查報告書,並協助使用人辦理申報。
針對各項缺失,提供改善建議,如逃生動線的重新規劃、室內隔間的修繕建議等,經由「技術簽證」交主管機關被查。
有關建築物使用、防災設備等之個相關業務,本機構一個場所的性質及待改善的程度,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各服務項目如下:
提供業者對於不同使用性質場所,在室內、外裝修設計上符合安全標準的最佳建議,並解決各項疑問,達到實用性與安全性堅固的雙重目的。
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場所,可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及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由建築師負責設計、變更簽證...等作業,以達到合法化之目的。
諸如廣告招牌、夾層、違章、建築物結構鑑定及室內裝修許可送審等。